| 第十四章 | |||
| 禁戒某種喪事的風俗 | |||
| 1 | “你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的兒女,不可為了死人割傷自己的身體,也不可使你們的額上光禿; | ||
| 2 | 因為你是屬於耶和華你的 神的聖潔子民;耶和華從地上的萬民中揀選了你們,特作他自己的子民。 | ||
| 潔淨與不潔淨的動物(利11:1~20) | |||
| 3 | “可厭惡之物,你都不可吃。 | ||
| 4 | 你們可以吃的牲畜是以下這些:牛、綿羊、山羊、 | ||
| 5 | 鹿、羚羊、赤鹿、野山羊、麋鹿、野羊、野鹿。 | ||
| 6 | 在走獸中,分蹄成兩蹄趾,又反芻的走獸,你們都可以吃。 | ||
| 7 | 但是那些反芻或分蹄的走獸中,你們不可吃的有:駱駝、兔子和石獾,因為牠們反芻卻不分蹄,就對你們不潔淨。 | ||
| 8 | 至於豬,因為牠分蹄卻不反芻,就對你們不潔淨。牠們的肉,你們不可吃;牠們的屍體,你們不可觸摸。 | ||
| 9 | “在水中,你們可以吃的,有以下這些:有鰭有鱗的,你們都可以吃。 | ||
| 10 | 有鰭沒有鱗的,你們都不可吃;這是對你們不潔淨的。 | ||
| 11 | “潔淨的鳥類,你們都可以吃。 | ||
| 12 | 你們不可吃的鳥類有以下這些:鷹、狗頭鷹、紅頭鷹、 | ||
| 13 | 鳶、隼、黑隼,以及這一類的鳥; | ||
| 14 | 烏鴉和這一類的鳥; | ||
| 15 | 駝鳥、夜鷹、海鷹、雀鷹,以及這一類的鳥; | ||
| 16 | 小貓頭鷹、貓頭鷹、角鴟、 | ||
| 17 | 小梟、禿鵰、魚鷹、 | ||
| 18 | 鸛、鷺,以及這一類的鳥;戴勝和蝙蝠。 | ||
| 19 | 有翅膀的昆蟲,對你們都不潔淨,你們都不可吃。 | ||
| 20 | 潔淨的鳥類,你們都可以吃。 | ||
| 21 | “自死的動物,你們都不可吃;可以送給你城裡的寄居者吃,或是賣給外族人吃,因為你是歸耶和華為聖的子民;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。 | ||
| 什一奉獻的條例 | |||
| 22 | “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,就是田地每年所出的,獻上十分之一。 | ||
| 23 | 又要把你的五穀、新酒和新油的十分之一,以及你牛群羊群中頭生的,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吃,就是在他選擇作他名的居所的地方吃,好使你可以學習常常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。 | ||
| 24 | 耶和華你的 神賜福與你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 神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地方,如果離你太遠,那路又太長,使你不能把供物帶到那裡去; | ||
| 25 | 你就可以換成銀子,把銀子拿在手裡,到耶和華你的 神選擇的地方去, | ||
| 26 | 你可以用這銀子隨意買牛羊、清酒和烈酒;你心想要的,都可以買;在那裡,你和你的家人,都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吃喝歡樂。 | ||
| 27 | 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,你不可丟棄他,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。 | ||
| 28 | “每三年之末,你要把那一年的全部出產的十分之一取出來,積存在你的城裡; | ||
| 29 | 這樣,利未人(因為他在你們中間無分無業),以及在你城裡的寄居者和孤兒寡婦,就可以來,吃得飽足;好叫耶和華你的 神在你手所作的一切事上,賜福給你。” | |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