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十九章 | |||
| 避難城(民35:9~28;書20:1~9) | |||
| 1 | “耶和華你的 神把列國的民剪除了,耶和華你的 神把他們的地賜給了你,你趕走了那些國民,住在他們的城市和房屋以後, | ||
| 2 | 你就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賜給你得為業的地上,為自己分別三座城。 | ||
| 3 | 你要為自己預備道路,又要把耶和華你的 神給你作產業的地分為三區,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裡去。 | ||
| 4 | “誤殺人的逃到那裡,就可以存活,規例是這樣:無意殺了人,彼此又素無仇恨的, | ||
| 5 | 譬如他和鄰舍同進森林砍伐樹木,他手裡揮著斧子砍伐樹木的時候,斧頭竟脫了把,落在鄰舍身上,以致那人死了,他就可以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去,這樣他就可以活命, | ||
| 6 | 免得報血仇的,心中怒火如焚的時候,追趕那誤殺人的,因為路途長遠,就追上了他,把他殺死;其實他沒有該死的罪,因為他和那人素無仇恨。 | ||
| 7 | 因此我吩咐你:‘你要為自己分別三座城。’ | ||
| 8 | 如果耶和華你的 神照著他向你列祖起過的誓,擴張你的境界,把他應許賜給你列祖的全地,都賜給了你, | ||
| 9 | 如果你謹守遵行我今日吩咐你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你的 神,常常行他的道路,你就要在這三座城以外,再加添三座城; | ||
| 10 | 免得無辜人的血,流在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作產業的地上,以致流人血的罪歸在你身上。 | ||
| 11 | “但是,如果有人恨他的鄰舍,埋伏著等他,起來攻擊他,把他殺死了,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; | ||
| 12 | 他本城的長老要派人去,把他從那裡帶出來,交在報血仇的人手中,好把他處死。 | ||
| 13 | 你的眼睛不可顧惜他,卻要把流無辜人的血的罪從以色列中除掉,好使你平安無事。 | ||
| 不可挪移地界 | |||
| 14 | “在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承受為業的地上,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,因為那是先人立定的。 | ||
| 證人的條例 | |||
| 15 | “人無論有甚麼過錯,或是犯了甚麼罪惡,不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指證,總要憑著兩個見證人的口供,或是三個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確定。 | ||
| 16 | 如果有強橫的見證人起來,指證某人作惡, | ||
| 17 | 那麼,兩個彼此爭訟的人,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在職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。 | ||
| 18 | 審判官要仔細查問;如果見證人是個假證人,作假見證陷害自己的兄弟, | ||
| 19 | 你們就要像他想怎樣對待自己的兄弟一樣對待他,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。 | ||
| 20 | 其餘的人聽見了,就必害怕,不敢再在你中間行這樣的惡事了。 | ||
| 21 | 你的眼睛不可顧惜,要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” | ||